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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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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8日文书字号:梅市府办〔2023〕7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


梅州市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建成投入使用的自建房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自建房的消防、防雷、抗震安全和电梯、燃气、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自建房,是指自然人自行组织建设的房屋。

第三条

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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