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8日文书字号:梅市府办〔2023〕7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第一条
为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建成投入使用的自建房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自建房的消防、防雷、抗震安全和电梯、燃气、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自建房,是指自然人自行组织建设的房屋。
第三条
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