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劳动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3年05月14日文书字号:粤劳仲(2003)4号
- 生效日期:2003年05月14日效力级别:仲裁规则及仲裁机构文件
关于印发《劳动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法》的通知
粤劳仲(2003)4号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劳动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条 为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充分体现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意愿,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组成合议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名册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仲裁员名册应记载仲裁员姓名、资格证编号、所学专业、办案专长,兼职仲裁员还应记载工作单位、职称、职务、可参与办案的时间等。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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