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孝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孝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9年8月27日孝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湖泊、水库、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和监督检查力度,保障饮用水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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