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 制定机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6日文书字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号
- 生效日期:2018年07月26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第13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NO:SC102192)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07月26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的,应当征得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同意,并签署拍摄协议,明确文物保护措施和责任,保证文物安全。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自拍摄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文物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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