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8日文书字号:津政办发〔2024〕2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1月0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2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级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构)组织实施。考核年度为2023年至2027年,考核工作于次年开展。由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并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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