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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2年4月13日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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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2年4月13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1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4月13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2年4月13日修正版)
(2019年12月16日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2月22日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方便公众出行,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引导绿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公共汽车及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公共出行服务的公益性事业。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提供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专用道、换乘枢纽站、候车亭、站台、站牌、站务用房以及加油(气)站、电动公交车充电桩、智能化系统等配套设施。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便捷高效、安全舒适、智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要求,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

交通运输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管理工作以及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国资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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