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面向二十一世纪环境合作联合公报
- 制定机构:日本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8年11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11月26日效力级别:公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面向二十一世纪环境合作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以下称“双方”),认识到,东亚地区环境问题的区域性以及通过双方有效、适宜的合作解决这些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遵照一九九二年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发表的有关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所确定的目标和原则;
双方确信两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是互利的,已开展的合作是顺利的,并相信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为此,就以下领域开展的合作发表联合公报:
一、中日环境合作示范城市项目构想
双方已就中日环境合作示范城市项目构想开展了合作,并指定大连、贵阳和重庆为本项目构想的实施城市。
双方就实施本项目构想的原则——优先集中实施烟尘和二氧化硫治理、酸雨控制、脱硫或其它副产品再利用以及温室气体减排等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适当兼顾具备条件的水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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