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8年12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12月24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认,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名誉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永久居留权的缔约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
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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