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0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9年11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除阿城区、呼兰区以外市区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小型客车,按照乘客需求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坚持总量调控、公平竞争、规范经营、优质服务、方便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商、公安、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编制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进行调查评估,需要进行运力调整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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