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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邮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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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甘肃省邮政条例
  • 制定机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甘肃省邮政条例
(2012年8月10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寄递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规划、建设、服务、市场、安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项目支持,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保障邮政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快递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快递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依法保障用户、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邮政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邮政业安全保障的日常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住建、财政、商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国家安全、民政、人社、交通运输、海关、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邮政业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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