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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颐养之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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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新余市颐养之家条例
  • 制定机构: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新余市颐养之家条例
(2021年5月7日新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颐养之家发展,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颐养之家及其设施的建设、运营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颐养之家,是指在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村(居)民委员会管理的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文体娱乐、日间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模式。

第四条

颐养之家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尽责、适度普惠、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按照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可提升的要求,推动颐养之家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颐养之家工作的统筹,研究、制定颐养之家可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将颐养之家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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