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实施会计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会计管理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和实行本单位会计核算办法、会计监督制度,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业义务,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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