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海运协定修改议定书
- 制定机构:加拿大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9年12月04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海运协定修改议定书
(根据2010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中加海运协定修改议定书生效的通告》,本议定书自2009年12月4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使1997年4月4日在温哥华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海运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更便于执行,进一步加强缔约双方海运合作,密切双方的海运关系,兹达成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协定第八条现予以取消并以以下条款代替:
“税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加拿大居民税收问题的有关规定列于1986年5月12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本条简称“税收协定”)。本协定不应影响这些规定的执行。
二、如果上述第一款规定所指的税收协定,或缔约双方签订的任何替代该税收协定的类似协定,终止或停止适用于本协定所指国际海运业务,缔约任何一方可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就修改协定以增加双方可接受的规定举行磋商。
三、此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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