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出租方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通知
- 制定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17日文书字号:晋税发〔2020〕40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8月17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出租方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通知
晋税发〔202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决策部署,省税务局决定继续实施出租方减免租金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进一步支持减租减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条件
因疫情影响,2020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1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为“出租方”),当年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本通知所称服务业小微企业是指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交通运输、展览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不受行业类型限制。
本通知所称减免1个月以上(含)租金,具体包括:出租方免除1个月以上(含)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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