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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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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 制定机构: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2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2021年4月29日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修复北部矿山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卫辉市、辉县市、凤泉区行政区域内露天矿山的保护管理、修复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严格监管、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的领导,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卫辉市、辉县市、凤泉区人民政府建立联合管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重大问题。

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统筹推进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北部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进行巡查。

北部矿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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