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10日文书字号:皖政办〔2018〕33号
- 生效日期:2018年08月1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8〕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皖政〔2011〕115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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