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山东省司法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
-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10日文书字号:鲁司〔2021〕14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4月1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山东省司法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鲁司〔2021〕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各隶属海关:
现将《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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