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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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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
  • 制定机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8日文书字号:〔14届〕第十六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14届〕第十六号
《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已经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3年12月28日
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
(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强化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下协同联动,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是指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园区以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等,以新能源汽车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等产业环节为核心,以龙头企业为引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科研、金融、物流服务机构等集聚形成的一种产业协同生态。

第四条

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引领、错位发展、优势互补、产业协同、开放发展;坚持强化企业主体地位,以强促大,发挥政府在战略规划引导、标准规范制定、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秩序维护、绿色消费引导等方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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