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15日文书字号:内高法(2013)129号
  • 生效日期:2013年07月1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内高法(2013)129号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

现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題,请及时报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15日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六百元为起点;

二、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

三、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文档存在附件,登录后展示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