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15日文书字号:内高法(2013)129号
- 生效日期:2013年07月1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内高法(2013)129号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
现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題,请及时报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六百元为起点;
二、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
三、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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