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2年8月25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全民参与、全域创建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领导、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预算。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引导文明行为,劝阻不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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