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现就《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个国家对特殊群体的态度和政策,直接体现其社会文明程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不断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努力“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
省委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我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取得显著成效。但是,我省残疾发生率依然比较高,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引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持续高质量发展,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出台《条例》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16年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重视重点人群健康,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国务院《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及《“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均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提出要求并纳入法制化轨道。作为东部经济文化大省,尽快制定出台《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条例落实落地的延伸和补充。
(二)出台《条例》是发展我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的现实需要。残疾预防和康复与全社会每个人的健康、家庭幸福、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息息相关。特别是低龄老年人和中年人,加强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防患于未然,强化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显得尤为重要。随着人口老龄化、工业化、城镇化不断加快,残疾人口数量持续增长,康复需求不断扩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解决,比如工作机制不健全、职责划分不够明确等,需要结合我省实际,细化上位法原则性规定,切实增强可操作性。
(三)出台《条例》是巩固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抓手。我省残疾人脱贫攻坚取得显著成就,目前全省仍有脱贫享受政策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残疾人42.8万,数量庞大,防止返贫的任务依然艰巨繁重。通过出台《条例》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保障,解决好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康复问题,减少家庭后顾之忧,有助于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四)出台《条例》是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有效保障。尽管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取得明显进步,但是基层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能力不足,服务机构少、专业人才缺乏,距离广大残疾人的期盼还有不小的差距。通过出台《条例》着力提升基层服务残疾人能力,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好的条件。
(五)出台《条例》是健全我省地方立法体系的重大突破。目前,我省制定实施的残疾人相关立法,较少直接涉及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内容。我省作为残疾人人口大省,在全国率先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符合“走在前、开新局”的目标要求。
二、起草条例的过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于2021年启动立法程序,明确立法选题、起草、审议、修改等方面的基本原则,成立课题组,开展课题研究,并委托山东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中心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初稿形成后,广泛听取广大残疾人和基层残疾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开展了省内外一系列调研。在此基础上,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会同常委会法工委、省残联共同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集中研究、讨论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会签稿)》。6月初,送省发展改革委等35个部门会签,征求全国知名专家意见建议。随后,由省委宣传部进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期间,我们还专程赴中国残联征求意见建议,中国残联主席张海迪专门听取介绍并给予高度评价。7月初,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及其说明。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起草把握的原则
《条例(草案)》是全国第一部关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研究起草《条例(草案)》的过程中,认真比较研究了国家立法和我省立法中采用的各种体例结构,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结合山东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并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三项条款,包括总则、残疾预防、康复服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条例的主要创新和突破点:
一是理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相关指标列入统计调查范围,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残工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打破部门藩篱,彻底实现工作“一盘棋”。
二是开展残疾监测评估。省级加强残疾信息智能化监测,收集、汇总、分析相关信息,动态监测主要致残因素,推进信息共享,为残疾预防与干预提供技术支持,抓住残疾发生的“源头”。
三是细化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残疾预防中的职责任务。第十二至十七条逐一梳理明确各部门职责,特别是在国家要求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了对婚前医学检查和孤独症、罕见病、脑卒中、精神障碍致残防控要求,细化了各类伤害致残中部门和用人单位的职责任务,对儿童、老年人意外伤害致残防控专门提出要求。
四是明确残疾儿童康教融合路径。推动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幼儿园、学前部(班)或者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部(班),实现康复、教育相衔接;明确普通学校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入学,推动康教融合;明确有关部门对居家的重度残疾儿童上门提供教育、医疗康复服务,促进各类型残疾儿童全面发展。
五是强化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将我省特色的“如康家园”残疾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纳入法规,推动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社区康复深度融合,规定新建城镇居住区结合养老服务设施等配套建设相关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延伸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提供集中托养照护服务等,扩大康复服务覆盖面。
六是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和医疗康复服务保障。明确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或者对辅助器具给予购置补贴,通过可选择的服务模式,满足残疾人个性化辅助器具需求。明确对经济困难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参保补贴,推动将重度残疾人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开发适合的商业保险产品,提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
七是推动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明确了残疾人康复服务人员资质和资格要求,推动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建立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制度,为残疾人康复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长远基础;明确残联对残疾人康复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推动残疾人康复服务持续提质增效。
八是明确促进残疾预防与康复工作的一系列优惠措施。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从业人员在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对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相关机构给予资金、设施设备、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科学研究和应用,鼓励应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居家康复,支持残疾人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等。
九是细化法律责任专章。突出与上位法相衔接,根据上位法精神,明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常见处罚情形,细化处罚条款,加大对违反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法律法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