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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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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烟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 制定机构:烟台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4日文书字号:烟台市人民政府第162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烟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7月4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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