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 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5年09月12日效力级别:草案及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一、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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