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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蓬共和国关于在加蓬建立中国投资与贸易促进中心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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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蓬共和国关于在加蓬建立中国投资与贸易促进中心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蓬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96年08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6年08月3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蓬共和国关于在加蓬建立中国投资与贸易促进中心的议定书


为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蓬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经贸合作,根据1995年11月李岚清副总理访问加蓬期间双方达成的在加蓬建立中国投资与贸易促进中心的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加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加蓬现行法律和规定,该中心负责:

1.推动中国企业到加蓬投资;

2.促进中国和加蓬企业界联合投资;

3.推动中国商品向加蓬的出口和销售,以及在加蓬的中国和加蓬企业向中国出口加蓬产品的活动;

4.举办展览会,参加国际博览会;

5.向中国公司参与加蓬的国际招标提供便利。

加方欢迎建立本中心,并将对实施该项目提供一切便利和支持。

中方以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实施该项目。该中心设在加蓬共和国利伯维尔市。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于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刘山在 约瑟夫·奥比昂·恩杜图姆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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