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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年10月19日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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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年10月19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10月19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年10月19日修正版)
(2019年10月24日淮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0年8月26日淮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 根据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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