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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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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
  • 制定机构: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17日文书字号:湘财税〔2020〕7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 效力状态:失效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
湘财税〔2020〕7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为帮助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业、稳定扩大就业,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受困企业渡过难关。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下同)、影视娱乐(指电影放映、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下同)行业的企业,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依申请给予不低于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依法调整纳税定额或给予定额税款减免。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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