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新乡银监分局关于同意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朗公庙支行开业的批复
- 制定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乡监管分局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9日文书字号:新银监复〔2018〕95号
- 生效日期:2018年12月19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新乡银监分局关于同意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朗公庙支行开业的批复
新银监复〔2018〕95号
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新乡新兴村镇银行朗公庙支行的开业申请》(新兴村银〔2018〕21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朗公庙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新乡县朗公庙镇全民综合商场4/5号营业房。业务范围核准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其上级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二、你行应自我分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复文件、单位介绍信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在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三、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朗公庙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自动失效,我分局将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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