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节能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27日文书字号:新发改规〔2021〕8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8月2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节能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发改规〔2021〕8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兵团各师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推进自治区节能信用体系建设,在节能领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节能事中事后监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企业节能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参照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自治区节能信用体系建设,在节能领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企业加强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节能监察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结合自治区节能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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