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1日文书字号:宁高法〔2019〕179号
- 生效日期:2019年11月21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高法〔2019〕179号)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高院各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9年11月1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次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高院民一庭反馈。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诉调对接工作流程,提升诉调对接成效、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宁夏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诉调对接工作是指程序分流员对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特定类型纠纷且适宜调解的案件,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于立案前委派、委托给特邀调解员或特邀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行依法登记立案的一项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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