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长沙市沩山风景名胜区条例(2021年10月20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0月2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长沙市沩山风景名胜区条例(2021年10月20日修正版)
(2017年6月30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8月25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沩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沩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沩山风景名胜区涉及沩山、黄材、巷子口、沙田、横市五个乡(镇),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沩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沩山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下列景区组成:
(一)千佛洞景区;
(二)三关门景区;
(三)密印寺景区;
(四)炭河里·青羊湖景区;
(五)沙田·巷子口名人古迹风景线,包括何叔衡故居、谢觉哉故居、何南薰墓、惠同廊桥、状元易祓墓、田冲兰花屋场、毛公桥等独立景点。
第三条
沩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突出沩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自然风貌和文化内涵,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