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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1月13日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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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1月13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1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1月13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1月13日修正版)
(2017年11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1月13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许可以及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统筹管理,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建立和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做好行政许可以及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标准化的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建立健全人员配置、环境设施、服务规范、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投诉处置等行政许可标准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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