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5年05月29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5年3月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村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村庄规划区,是指村庄建成区和因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村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和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以人为本、节约用地、配套建设的原则,并体现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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