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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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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伊拉克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59年04月0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59年04月0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愿在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文化关系和文化事业上的合作,从而促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关系。为此,决定签订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大学教授、学者、政府文教部门的官员和文学、艺术、科学、教育、医药卫生等方面人士及学生和青年组织相互的访问、交流经验,并将促进由双方政府推荐的同上述各方面有关的相应机构之间的联系。

第二条

缔约双方互派留学生,并愿为此设置一定名额的奖学金。双方留学生应尊重接受国的学制。

第三条

缔约双方对其在对方国家的留学生的文凭和学位均按照对方学制规定办理。如一方没有学位制度,可照顾对方要求发给留学生必要的证件。证件或学位评定的具体方法另在年度执行计划中商订。

第四条

缔约双方互聘教授、学者、科学家赴对方进行短期讲学或长期任教。

第五条

缔约双方为了研究彼此国家的语言、文学和文化,将考虑在他们的大学和文化机构中设立学术讲座。有关方法另在年度执行计划中商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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