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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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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 制定机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9日文书字号: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5月29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36号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 2024年05月29日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修改 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称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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