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制定机构: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22年6月24日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7月29日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2年07月30日
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2年6月24日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要求,围绕淮海经济区协同发展主题,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功能定位,先行先试、率先探索,推进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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