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12日文书字号:蚌政办秘〔2022〕41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7月12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秘〔202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有力保障新建商品房工程建设,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交付前销售,由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全部房价款。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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