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01日文书字号:本政办发〔2022〕23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22〕23号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房地产开发风险,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现将《本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房地产开发风险,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前,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本溪市住房保障中心是本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日常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本溪银保监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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