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3年01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3年01月11日效力级别:公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实施时间】 1993.03.10
(一)中方去照
约旦哈希姆王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约旦哈希姆王国大使馆向约旦王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约双方就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持有效的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持有效的外交护照、特别护照、公务护照的约旦哈希姆王国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上述偕行人,仅限于护照持有人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除学龄前儿童外,偕行人的照片应附贴在同一本护照中。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缔约双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并应当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三、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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