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任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委员的通知
- 制定机构: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7日文书字号:梅市府办函〔2023〕19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2月27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任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委员的通知
梅市府办函〔202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任期已届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等规定,为健全决策机构,加强监管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聘任以下人员为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委员。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代表(7人)
陈 亮(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 军(市财政局局长)
李 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林小琼(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朱 冕(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黄 海(梅州银保监分局办公室主任)
肖广华(嘉应学院财务处处长)
二、工会及职工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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