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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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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普洱市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普洱市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保护条例
(2022年11月10日普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洱市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促进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及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普洱市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以下简称文化景观)保护区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有关行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化景观,是指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惠民镇景迈村、芒景村、芒云村芒云老寨和糯福乡勐宋村等生态环境范围内的古茶树、古树名木、植被、水体、地貌等自然物质与传统民居建筑、历史文物建筑等人类文化长期融合共同形成的有机和谐的景观体。

第四条

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景观保护工作的领导,决定文化景观保护的重大事项,加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澜沧县人民政府在事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文化景观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惠民镇人民政府、糯福乡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景观保护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文化和旅游、应急、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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