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玉树藏族自治州石刻文化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1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玉树藏族自治州石刻文化保护管理条例
(2019年6月24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玉树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州)石刻文化的保护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石刻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石刻文化的保护、传承、研究、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石刻文化,是指本州行政区域内以岩画、摩崖石刻、嘛呢石刻、石板画等为典型代表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石刻实物以及与石刻相关的文献资料、工艺、技艺、民俗等物质和非物质文化。
第三条
石刻文化保护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石刻文化的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将石刻文化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石刻文化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族宗教、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石刻文化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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