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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继续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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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北京市继续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
  • 制定机构:国务院
  •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29日文书字号:国函〔2019〕48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5月29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中央政府)文件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继续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
国函〔2019〕4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继续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北京城市副中心继续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中央国家机关在京重点建设项目参照执行。试点期限为3年,自国务院批复之日起算。试点范围和主要措施按照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方案》(见国函〔2016〕83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执行,因机构改革涉及部门职能调整的事项由相关承接部门负责。

二、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试点方案》,强化细化责任落实,完善项目法定手续,审批监管服务并重,在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方面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加强指导,积极支持北京市开展改革试点。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督促试点工作进展,确保改革试点各项举措落实到位,及时总结推广成熟经验做法。

国务院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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