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构: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7月19日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和规范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做好具体工作落实。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