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构: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7月19日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和规范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做好具体工作落实。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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