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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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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2年03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2年03月2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签订日期1972年3月28日生效日期1972年3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便利中国人民和阿尔巴尼亚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加强反帝反修斗争,发展两国民航的相互关系,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基础上,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平等互利和兄弟友好合作的原则,就建立两国间以及延伸至两国以外地区的定期航班,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对方在本协定附件所规定的航线(以下简称“规定航线”)上建立定期航班(以下简称“协议航班”),以载运国际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阿尔巴尼亚运输公司”,为各该方负责经营规定航线上协议航班的空运机构(以下称为“指定空运机构”)。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机构在规定航线上的协议航班的飞机,经缔约对方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同意,可以不降停飞越缔约对方领土。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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