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公布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名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10日文书字号:农经发〔2023〕1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4月1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公布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名单的通知
农经发〔2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草局、供销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草局、供销合作社,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的规定,在各地申报推荐基础上,经审查复核和媒体公示,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认定北京聚兰兴养殖专业合作社
等1919家农民合作社为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杭锦后旗沙海镇沙沟农民用水户协会等54家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作为农民合作社和用水合作组织的先进典型,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提高素质能力;要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谋求成员共同利益,带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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