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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宁夏回族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开始受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申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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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宁夏回族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开始受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申请的公告
  • 制定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 发布日期:2000年12月0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0年12月04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宁夏回族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开始受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申请的公告


为规范互联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联合下发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授权,即日起开始受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资格申请。

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网站(页)可填写、递交书面申请材料。详细事宜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审批及管理工作程序》、《关于(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的填表说明》。

咨询电话:0951-2087278,2040056。

在《暂行规定》施行前宁夏地区已经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网站(页),应当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办理相应手续。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自治区邮电管理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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