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11日文书字号: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3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63号
《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已由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6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2021年06月11日
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2021年4月29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6月2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设施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配套建设、规范服务、确保供应、高效便民、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将燃气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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