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恢复开放诉讼服务场所的通告
- 制定机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0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5月03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恢复开放诉讼服务场所的通告
为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根据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我院决定自2020年5月6日(星期三)起恢复开放诉讼服务场所,各业务部门恢复正常排期开庭。现就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到诉讼服务大厅办理诉讼事项,请自觉遵守我院关于疫情防控和安全检查的各项规定,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出示“绿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消毒、信息登记等防疫工作。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不得进入诉讼服务大厅,请及时到医疗机构诊断。
二、自觉与他人保持1.5米以上距离,诉讼事项办理完毕后尽快离院,避免人员聚集。
三、提倡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优先选择网络、邮寄等方式办理业务,提倡公众选择登录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公开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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