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9月19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区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卡山自然保护区),是以保护普氏野马、蒙古野驴、鹅喉羚等多种珍贵、濒危有蹄类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为主的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具体范围、界线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准。
第三条
卡山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实现自然保护、生态建设与区域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卡山自然保护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卡山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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