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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推进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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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天津市推进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条例
  • 制定机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30日文书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2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72号
《天津市推进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1年07月30日
天津市推进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条例
(2021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世界一流的智慧港口、绿色港口建设,加快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陆海双向开放,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推进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工作。

第三条

本市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天津港为中心推进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健全现代航运服务体系,提升口岸营商环境,全面建成智慧绿色、安全高效、繁荣创新、港城融合的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推动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支撑、服务“一带一路”的重要支点、陆海深度融合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推动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

本市设立的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推进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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